小编: 7月初,王女士在北七家镇某游泳馆为女儿购买了游泳课程
7月初,王女士在北七家镇某游泳馆为女儿购买了游泳课程。微信向客服转账1500元游泳费,向教练李某转账2400元教练费,客服给了王女士一张会员卡,称可刷十次,除此之外,未签订相关协议,也未开具任何收据。
近日,王女士带女儿去学游泳,才知道李某失联了,客服称游泳馆也在找李某。双方就解决方案未达成一致,王女士报了警,得知李某因涉案已被警方拘留,民警建议王女士与游泳馆协商解决。王女士来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
工作站向王女士释明,王女士向李某交费时并未索要加盖游泳馆印章的收据发票,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李某是游泳馆教练,以游泳馆名义收取教练费,构成表见代理,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现在游泳馆拒绝追认李某的行为,说明表见代理不成立,王女士要求游泳馆承担责任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
工作站介入调解,游泳馆坚称从未让学员将学费交给教练,王女士自己交钱给教练要自己负责,如果王女士补交教练费,可以为王女士另行安排一名教练。而王女士手头除了微信转账记录没有任何证据,交费当天的监控视频也被覆盖无法调取了。经工作站多次沟通,游泳馆终于同意王女士带女儿去学游泳。
工作站提醒消费者,对于预付费式消费,一定要将培训费交给培训机构财务,索要正规收据发票,并签订培训协议。千万不能图方便直接将钱交给教练,也不能听信网上的一些低价招生信息,以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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