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高某林(哈尔滨市阿城区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院于3月11日作出的(2026)黑01民终292号民事判决,依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高某林(哈尔滨市阿城区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院于3月11日作出的(2026)黑01民终292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近日,四川广安籍男子蒋某林致函上级部门,请求依法撤销上述二审判决及哈尔滨市阿城区法院作出的(2025)黑0112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撤销案涉全部协议,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合同价款12万元并赔偿损失30048元。

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依法再审。
其一,原审判决以申请人“具有期货投资经验”为由,否定被申请人构成欺诈,属于对“欺诈”构成要件的错误解读,适用法律存在根本性错误。
原审判决认为,“合伙前蒋某林就已经在宁证期货开设的资金账户自行入金投资,说明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及投资经验,应了解期权业务的风险”,进而认定被申请人不构成欺诈。这一逻辑推理严重偏离了《民法典》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适用错误。
1、欺诈的核心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而非受害人的主观状态。判断欺诈是否成立,法律评价的焦点是行为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高某林)是否实施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受害人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经验,并非法定的欺诈免责事由。原审判决将受害人的“经验”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立起来,错误地以受害人的主观认知能力来消解行为人的客观违法性,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2、申请人的“经验”与相信被申请人的“固定公式”之间没有必然的、排他的联系。申请人确实在认识被申请人前有过期货投资经历,但恰恰是这段经历让申请人深刻认识到期货市场的高风险性和不可预测性,同时也让申请人对一套“研发了19年、花费320万本金、能够安全稳定盈利的固定公式”充满了好奇与期待。被申请人宣传的“固定公式”本质上是一个“黑箱”,它声称能超越市场的随机性和高风险,这正是其诱惑力所在。申请人的过往经验,非但不能证明其应当识破骗局,反而证明其是在明知市场高风险的前提下,被一个声称能“战胜市场”的“神器”所吸引。
3、二审判决关于“固定公式”的认定,进一步暴露了其法律逻辑的混乱。二审判决认定,“该‘固定公式’既未经专家论证,亦非国家金融部门发布,因此并不具有可信度,据此进行投资存在风险,蒋某林应当明知”。这个推理的逻辑是:因为一个东西是假的、不可信的,所以你就应该知道它是假的。这完全颠倒了欺诈行为的逻辑。欺诈之所以能得逞,恰恰是因为欺诈者把“假的”包装成“真的”,让受害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信以为真。法院的职责是判断被申请人是否作出了虚假陈述,以及该陈述是否足以诱导一个理性人作出错误判断,而不是事后诸葛亮式地分析该陈述的“权威性”来为欺诈者开脱。
其二,申请人已就欺诈行为的存在完成了充分的举证责任,原审判决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认定严重失当,违背了证据裁判原则。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完全无视申请人提交的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关键证据。
1、申请人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足以证明欺诈的链条。证据一(被申请人公开宣传): 被申请人在抖音平台长期发布视频,明确宣称“研发安全稳定盈利固定公式”、“安全、稳定、连续、盈利”、“平均利润率稳定在70%上下”。这是在协议签订前,面向不特定公众作出的、关于其投资能力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并非模糊的“个人观点”。
证据二(被申请人私下承诺): 在签订协议后的微信群中,被申请人多次作出“没什么风险”、“安全稳妥向前发展”、“每个月最少赚一万五”、“风平浪静、啥问题没有”等承诺。这些承诺是对其抖音宣传的进一步强化和具体化,直接针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团队成员。
证据三(协议中的特殊条款): 案涉《合伙协议》明确约定申请人“余下26万不在亏损金范围之内”。这一条款是上述口头承诺的书面化、契约化表达。如果被申请人没有事先作出“26万保本”的承诺,协议中为何会出现这一反常的、违背期货投资基本常识的条款?这恰恰是被申请人利用其“绝对话语权”(庭审中自称有决定、裁决、分配权),将欺诈性承诺固化为合同条款的铁证。
以上三组证据,从“公开造势”到“私下承诺”再到“白纸黑字落笔”,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正是通过一系列关于“安全”和“保本”的虚假陈述,诱使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了投入38万元巨资的错误决定。申请人已穷尽举证手段,完成了其举证责任。
2、原审法院错误分配了举证责任,并采信了“幽灵抗辩”。在被申请人以“这是个人观点”、“你们同意过的”等理由进行反驳时,原审法院应当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最核心的主张——“固定公式”真实存在且能安全盈利——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被申请人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固定公式”的有效性,甚至其姐姐高某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的账户和申请人自己的账户最终都以亏损告终。被申请人只是反复强调申请人“违约”、“干扰”,这是一种典型的“幽灵抗辩”——用一个无法被证伪的理由(“干扰”)来解释一个客观存在的、与其承诺相悖的结果(“亏损”),从而逃避对其欺诈行为的审查。原审法院对申请人的扎实证据视而不见,却对被申请人单方面、无证据支持的“违约”陈述予以采信,这严重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其三,被申请人关于“26万不在亏损范围内”的承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期货投资本金安全的保证,该承诺本身即构成欺诈,协议依法应予撤销。
期货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风险性,任何向投资者承诺本金安全、保证固定收益的行为,都是对期货市场基本规律的违背,也是对投资者的严重误导。
“部分保本”承诺与“全部保本”承诺在欺诈性质上并无二致。被申请人辩称其未承诺“26万不亏损”,只是“不在亏损金范围内”。这是典型的文字游戏。在投资语境下,“不在亏损金范围内”的唯一合理解释就是“这部分本金不会用于承担亏损”,即“保本”。被申请人通过这种含糊其辞的表述,既给了申请人一个“安全垫”的虚假预期,又为自己日后推卸责任留下了狡辩的空间。无论是保证全部本金还是部分本金安全,都足以诱使投资者作出不同于真实风险偏好的投资决策。申请人在一审中已提交证据证明,这被承诺“安全”的26万元,最终仍发生了30048元的亏损。这残酷的结果,本身就是对“安全承诺”最有力的反驳和最直接的欺诈证明。
被申请人的欺诈行为,直接导致了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正是基于对“26万保本”这一核心条款的信赖,申请人才同意投入38万元。被申请人依据该协议取得的12万元“风险亏损金”,因其欺诈行为导致协议被撤销,已丧失合法占有的基础,应当予以返还。同时,申请人遭受的30048元直接损失,与被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及后续的违规操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申请人理应予以赔偿。
其四,原审判决存在多处逻辑矛盾和事实认定不清,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关于“盈利”与“亏损”的矛盾。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反复强调团队“盈利”数万元,甚至高达9万元,但最终的客观事实是,申请人的保本账户和高某霞的账户均发生了亏损,团队解散。一个所谓的“安全稳定盈利”的系统,为何在短短数月内就走向亏损和解散?原审判决对此根本性的矛盾未作任何合理解释,只是机械地采信了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干扰”的辩解。
关于“欺诈时间点”的混淆。原审判决大量引用了协议签订后微信群中的“开会记录”、“新规章制度”等内容来证明申请人的“违约”。这些发生在本案争议产生之后、为挽救失败的合作而进行的“内部管理”行为,与被申请人在协议签订之前及签订之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被申请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审查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即便真的存在)可以作为合同履行中责任划分的依据,但绝不能倒推回来证明被申请人在合同订立时没有欺诈。原审判决将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作为否定合同订立时欺诈的证据,是典型的“混淆视听”和“逻辑错位”。
对“个人观点”标签的盲从。二审判决认为,高某林在平台上已标明系个人观点,故不能认定欺诈。这种对“免责声明”的盲目信任是极其危险的。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欺诈,要看宣传内容的实质是否虚假、是否足以引人误解,而非仅仅看其形式上是否标注了“个人观点”。一个标注了“纯属娱乐”的荐股视频,如果其内容实质上是在精准预测个股涨跌并诱导投资,同样可能构成违法。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视频标题和内容的核心是兜售其“固定公式”,而非仅仅表达个人对行情的看法。“个人观点”四个字,不能成为其所有不实承诺的“免罪金牌”。
综上所述,本案绝非一宗简单的“合伙纠纷”,而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期货投资高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特性进行的合同欺诈。被申请人通过打造“技术大神”人设,世界第一人宣布固定公式研究成功形成安全稳定连续盈利的固定公式,一年赚30%至50%。一代金融大亨必将流芳千古。用“安全、连续,稳定、盈利”等虚假承诺,诱使申请人等人出资,其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原一、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重大错误,其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上级部门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本案进行再审,查明事实,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来源:期货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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