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2019年10月3日,我年仅16岁的女儿在一起突发事件中被害身故。事后保险公司拒赔,几经诉讼,本人合法权益仍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日前,江苏省宝应县射阳湖镇居民高某友
“2019年10月3日,我年仅16岁的女儿在一起突发事件中被害身故。事后保险公司拒赔,几经诉讼,本人合法权益仍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日前,江苏省宝应县射阳湖镇居民高某友致函有关部门表示,保险公司的不诚信行为,是在“消费”普通百姓对于保险的信任。长此以往,如何还能去相信保险的预防和保障功能,整个社会也将陷入信任危机之中。
2017年,上海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梁某梅找到本人,说太平公司有一个未成年人保险险种很合适,可以为我的女儿参保,以后有什么事情也有保障。在向本人介绍保险业务时,告知本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病故或者意外身故,可以获得50万元的保险赔偿,以及相应的红利分红等。
通过太平公司保险代理人的介绍,我认为这个保险确实比较合适,不仅可以保大病,而且可以保意外。于是,本人于2017年3月19日为我女儿高某雅在太平公司购买了寿险、重大疾病险,并签订了太平金无忧终身寿险(分红型)、太平附加金无忧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合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梁某梅并未向本人讲解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签订合同后,本人每年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金额缴纳了保险费。
2019年10月3日,我女儿在一起突发事件中被害身故。经当地法医鉴定,凶手有突发性忧郁症,后投河自尽,且没有任何执行赔偿财产。本人悲痛之余,想起还有购买的保险作为保障,后根据保险代理人当时与本人所说的,拿着保险合同去太平公司按照合同内约定的条款,以合同双方约定基本保额40万元申请理赔。太平公司借用格式条款,身故拒赔,对于本人女儿意外身故拒绝理赔,仅退还保费。
在太平公司拒绝理赔后,本人根据合同约定,及2015年90号文,保监会对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额执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起诉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从2020年1月起诉太平公司至今,本人因打官司就已经支付了将近6万多元费用,但法院却以未成年人身故为由,驳回了本人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一审8800元,二审8619元)。本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本人为未成年女儿购买寿险及大病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其生命在受到疾病困扰或者意外伤害之时,能够对其予以救治,也为本人及家庭减少经济负担,或能够给予一定的补偿。然而,在本人女儿遭遇意外身故后,本人向太平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不但不能在本人女儿身亡后,对整个家庭进行经济上的弥补,反而连本人缴纳的保费都无法完全弥补。
对于一个普通百姓来说,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遇到意外事故的时候,在感情上受到重大打击之时,能够取得一些经济上的弥补,不至于陷入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打击。法院却以太平公司的上述保险险种规定的均为格式条款,未成年18周岁前身故为由,判决驳回本人的诉讼请求,有失公允。
保险条款中的大部分内容普通百姓都无法理解,即使专业人士,也不一定能够完全明白其中含义,且涉嫌对外进行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一旦购买保险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就以合同条款中已经约定了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或者将理赔金额一降再降,以至于消费者不但得不到经济上的弥补,还要遭受意外以后支付和支付保险费后不能理赔的双重经济损失,那么我购买保险的意义又何在呢?
恳请有关部门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我的诉求,一是退回三年所交的保险费12018元,赔偿给孩子办后事花费的23000多元;二是赔偿被害人保险金,并按两年定期银行利息4.25%支付50万元x4.25%x2年=42500元;三是希望能够对此事予以公开报道,维护像本人一样的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消费者一个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
来源:焦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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