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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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主要是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发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而且对于涉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密人员和涉密场所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提醒和检查。

  根据《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出国出境过程中要加强手机使用保密教育,不得使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及内部工作事项,因重大或特殊工作任务确需手机通信联络应当使用保密手机。

  第九条涉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密人员和涉密场所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提醒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不认真履行保密管理职责,对本单位手机使用监管不力,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发生泄密事件的,应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符合保密要求。禁止接受馈赠的手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核心涉密场所禁止带入手机,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一般涉密场所限制使用手机。

  第五条禁止在涉密场所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手机(4G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由于3G移动终端增加了视频通话、宽带上网、大容量数据存储及处理等功能,在方便工作和生活的同时,泄密渠道明显增多,失泄密风险明显加大,为各类窃密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切实做好3G移动终端使用的保密管理,结合全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禁止在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使用3G移动终端。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应采取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能够覆盖3G频段的屏蔽或干扰措施。

  四、禁止在涉密场所使用3G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五、禁止将3G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计算机等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八、涉密人员使用3G移动终端应当从严控制,用于公务活动的3G移动终端必须选用国内品牌,且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手机使用(含小灵通、大灵通等)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中保委发〔2002〕3号)及《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东密发[2010]2号),结合全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内容的国家秘密。

  第五条 召开涉密会议或者举办涉密活动时,主办单位要对手机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四) 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手机带入,特殊原因确需带入的,应当经过主办单位同意,并将手机电池取出。

  第八条 涉密单位的领导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境外组织或人员赠予的手机。

  (四)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涉密场所。非涉密场所严禁使用手机信息干扰设备。

  第十三条 对在手机保密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手机造成泄密的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对手机泄密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领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使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保密保障措施的手机发送、接收、存储国家秘密信息不适用本规定。

  为了规范涉密活动、会议的保密管理和监督,加强涉外技术交流和合作、宣传报道等的保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涉密活动、会议主办部门负责落实保密管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及时交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保密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直接进行保密管理和监督。

  (二)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外事保密管理规定和组织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各科室、单位负责在业务管辖范围内组织实施技术交流保密管理规定。

  1.局主办的涉密会议原则上在局内进行。特殊情况需外出进行的要报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但必须选择有利于保密、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场所。不得在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

  2.涉密会议主办部门应明确会议保密要求,落实责任人,并填写《涉密会议记录表》,交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召开涉密会议禁止使用无线话筒。涉及机密级、秘密级需要录音的,须报局保密办公室审查备案,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

  4.对涉密的会议文件、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发放时要履行签字手续,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清退;与会代表需要带走的,要通过机要途径寄送,不得由会议代表随身携带;因特殊情况确需会议代表随身携带的,须报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

  6.会议内容要按规定范围传达,不得任意扩大,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宣传报道。会议讲话未经本人同意、审核,不得随便整理散发。

  7.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场,制定会议保密纪律。会场服务人员须经过严格审查。

  凡涉及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重大活动,包括试验、会议、对外合作等,局保密领导小组要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全面负责保密工作,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进行保密管理和监督。

  1.涉外接待、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活动中要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并报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外宾或外商来访,接待单位应事先填写外宾来访登记表,报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并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接待。严禁先接待后报批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接待的事件发生。违反规定者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3.接待外宾或与外商谈判事先统一口径,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向外宾介绍情况,安排外宾参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开放范围。

  4.外宾不得在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拍照和录像,确因工作需要对合作产品进行拍照、录像的,须经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拍照或录像应在保密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行,不得直接或作为背景拍录非对外开放部位和产品。

  5.在涉外活动中,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等密品带入公共场所。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

  6.对外提供资料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实际出发,权衡利弊,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做到既能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7.向外方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事先需经局保密办公室审查,必要时报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明确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方可对外提供,未经审查,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外文提供或向境外投寄、携带。

  8.在涉外接待和技术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须对有关人员开展保密教育,明确保密范围事项。承担对外合作项目,中方与外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

  《涉密会议纪录表》由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保存期5年;《外宾来访登记表》审批件复印交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保存期5年。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追答望采纳,谢谢!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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