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坪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发布这起涉案价值达192万余元的邵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提醒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为人民群众“指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坪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发布这起涉案价值达192万余元的邵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提醒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为人民群众“指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2018年3月至12月,被告人邵某从深圳华强北购买某品牌的二手手机,并贴上钢化膜、防伪标识,将手机包装后用压缩机包装一层包装膜进行翻新,在淘宝网店以正品进行销售牟利。2018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将被告人邵某抓获归案,并当场从被告人出租屋内缴获某品牌翻新手机32部以及标有某品牌商标的包装盒、商标标识若干以及翻新工具一套。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现场查获的32部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以及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等方式计算,共计价值32798元。经统计,至案发时,被告人邵某在淘宝网店的交易总额为1890872.4元。以上总计1923670.4元。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未经涉案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923670.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坪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随案移送的某品牌翻新手机一批以及相关的电池、后盖、商标、包装盒、翻新工具等一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邵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邵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产品更新换代越来越快,消费者更换手机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一些不良商家盯上二手手机,做起“旧物翻新”不法买卖,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坪山法院通过发布此类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指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手机时尽量规避不良商家的虚假宣传、隐瞒质量问题等“套路”“陷阱”,购机后应注意新手机是否被提前激活,手机软件内是否有余额或消费记录,机身是否有磨损痕迹,谨防买到“翻新机”。手机市场鱼龙混杂,消费者在购买时不要贪图便宜,尽量到正规授权商店购买,保留好购买发票,以便买到“问题产品”后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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