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最高法明确未成年人打赏可退还;此前有家长默许孩子打赏65万元,法院仅支持退4万元 熊孩子拿父母手机胡乱打赏网络主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本报就报道过一起13岁男孩6天打赏女主播5.8万元的案例
最高法明确未成年人打赏可退还;此前有家长默许孩子打赏65万元,法院仅支持退4万元
熊孩子拿父母手机胡乱打赏网络主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本报就报道过一起13岁男孩6天打赏女主播5.8万元的案例。
此前,许多家长都只能通过与网络服务商协调、沟通解决问题,这为家长的维权之路带来了不少麻烦。
但最高法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解决了部分家长的担忧。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屡屡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未成年人打赏可退还。
潇湘晨报记者整理了此前相关案例,看《意见(二)》出台前,此类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自2016年起,时年15岁的涵涵(化名)以妈妈刘娟的身份进行实名验证,截至2017年4月1日,在“映客”账号充值657734元。
这些充值的款项都是通过刘娟的微信或支付宝账户进行充值,甚至在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账号仍然存在充值的行为。
刘娟以涵涵名义将映客平台所属的蜜莱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657734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映客”账号以及向该“映客”账号充值的账户均为刘娟所有,仅凭涵涵与刘娟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刘娟不知情,故涵涵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了诉讼请求。
涵涵上诉之后,北京三中院二审认为,刘娟对涵涵的大额网络交易消费所采取的放任态度,已经构成对涵涵交易行为的默认。故此期间内的网络消费合同不应以涵涵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为由而认定无效。对于涵涵要求返还交易款项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2016年5月26日刘娟向蜜莱坞公司发送律师函之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涵涵通过刘娟名下账户充值“映客”账户共计49120元。但直至一审法院判决后,蜜莱坞公司才关停涉案账号的金融功能。故蜜莱坞公司未能履行其作为网络消费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最终,北京三中院仅判决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涵涵返还人民币49120元。
6天内,平均每天打赏TT语音主播1万元;自2月中旬以来,买王者荣耀游戏装备花去2万余元……
不到一个月,13岁初一学生果果(化名)花光妈妈借来的8万元,用于打赏主播和买游戏装备。
这个寒假,13岁初一学生果果一直宅在家里,自2月中旬以来,每天通过电脑上网课,写作业、打卡及查资料时,他会借用妈妈刘丽的手机,然后反锁房门学习。
3月6日晚,刘丽通过微信给姐姐转账时,提示限额。7日,刘丽继续转账遇到同样的问题,她开始意识到不对劲,立即致电银行询问,才发现绑定微信、支付宝的银行卡近期频繁交易。听到妈妈查账,果果主动交代了:“是我动了你的钱。”刘丽询问统计发现,儿子自2月中旬以来玩王者荣耀,花了2万余元买装备;3月2日至7日,短短6天内,打赏TT语音主播49笔共计5.8万元。
这笔钱是刘丽找姐姐借的,打算近期归还,竟然被儿子拿去打赏主播和买游戏装备。所幸该平台官方回复,后续会根据家长提供的资料进行协商退款。
《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介绍,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此外,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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