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呼声和要求,关心群众疾苦,接受群众监督,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服务。近日,四川省通江县春在镇(原新建乡)石
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呼声和要求,关心群众疾苦,接受群众监督,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服务。近日,四川省通江县春在镇(原新建乡)石板店村一社农民、伤残退伍军人潘某成(72岁)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合法采伐证被扣押、执行案件一波三折执行难,以及清账20多年无结论使其蒙受不白之冤问题。
其一,关于合法采伐证被扣押的问题。本社卖集体山树林是2009年11月15日召开的群众大会,大会一致通过同意卖,但必须是先内后外。首先是本社老百姓同等价额下优先;如果本社没人买就对外,“内外必须是公开夺标”,最后,大会通过同意我买,无人跟我竞标。
当时的价额,是雷某吉(社长)与魏某品两人不知什么时间暗箱操作写给刘某锋的一份合同中定价为8000元,在开会时公开了此价,而后夺标通过大家叫雷某吉写给刘某锋的合同原搬全文全价转给潘某成就行了,别人买得本社人买一样。
关于刘某锋涉嫌非法砍树、时间及手续。本社是2009年11月15日开的群众大会,会后叫雷某吉将全合同签给我时,雷说必须要村主任向某荣和群众代表都来才行。村主任向某荣当时说:“签这个合同用不着我们参加,会上说明了,很明显的讲了,外面人买的条件本社人买同样的条件那还要谁来参加。只要他有采伐证,就你搬给潘某成签字算数。”我说:“那明天(16日)在我家里写,好看采伐证。”结果,16日雷一天都不接电话。
我在家等了一天,17日早上6点我给他打电话,他妻子周某兰接的说:“签啥子合同,人家树子都在砍了。”17日早上,我分别打电话给乡上各领导及村支书等。到中午12点多,村主任到场停工,11月25日各级未能来解决,刘某锋25日又来砍树。到26日我知道后,迫使我向县、市公安机关报案,为“同一林地两个采伐证”的奇案请领导到场解决。
11月26日晚,副乡长李某阳、林业员赵某、村主任向某荣等人到场处理。在处理期间,我与刘某锋都出示了采伐证,一模一样的地点,日期都一样。当时我看了刘的采伐证是一存根联,当时李副乡长说:“你们都有采伐证,都是正确的、合法的,我们看不好,明天就到县医院(林业局)看。”
第二天(27日),我将我的采伐证原件送到森林公安。当时乡上李、赵先到,我去叫公安识别真假,而他们当时就听一方的将我所出示的所有原件扣押了。直到现在,如何解决?也不退还,不知为什么?反而于12月28日给刘某锋出了一个解冻通知书,说“他是属合法采伐”。
通过这两月时间,光出个解冻通知就行吗?起码应出一个处理意见,至少应送一份给原告方。但不知何故,至今不出处理意见及解决办法。而在通知中明明料是17.51米说是17.15米,日期是11月27日冻结,12月1日来夹的尺,而说是11月2日冻结的。存根联复印件,砍树,明明此案已涉嫌违法,而说属合法采伐。合法的手续扣押不退,反倒给举报人难看。
我的诉求,一是依法退还扣押的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川)通林采字(262)号及采区拨交单通林拨(2009)11号原件,并退还时启用;二是依法撤销刘某锋的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联复印件及买卖陈家河山林树木合同,是我的自留山,在林权证内;三是依法扣押刘某锋持存根联所采伐的83根17.51立方米的柏木,并交还给石板店村一社社员,大会通过夺标的买主持采伐证原件处理;四是赔偿各种损失,依法处理干部合伙及团伙出假采伐证暗箱操作合同,持假据采伐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及利益。
其二,关于执行案件的曲折经历。在裁定书所说,潘某成并未向本院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予以证实并承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说,置法律于不顾,个人说了就是法,把事实真实性推到法律之外。根据《民法》第二百零柒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该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新的法律规定有效条款二百三十条全文作了同样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首先说协议合不合法。第二百零柒条说的特别清楚,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而并没有执行案件可以由代理人协议之说;代理人应该有特权委托书呀!卷宗一目了然,并且在执行案件的法律执行程序中,从来也没有规定执行中可以找代理人代理协议的说法;执行和解笔录,明明是一个人写成功的,包括签字法官的签字;写和解协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场自愿达成协议,而被申请人都不在场。并代理人的特权委托书又在哪里呢?
如果法官把协议写好了,我自愿的话,我签字,一定要签我同意以上意见或签以上我看过属实等字样才合法合情理。我只签了潘某成三个字,很明显,即不合法也不合情。而且,赵某兴和胡某文两个法官根本没在场;本身2011年就冻结了该被申诉人2万元,可不可能我会同意和解呢?
我知道冻结的钱解了冻后,2013年11月15日就向县领导写了申请,将整个经历写得很清楚;2018年4月发现了被申请人,我找到执行局的领导说明了情况,他们叫我马上写个恢复执行申请书。写好后立了案,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了反反复复的裁定拖延执行。而我于2018年12月初向巴中市中院申请,市中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了维持县法院(2018)川1921执字27号裁定。
2019年3月起,我一直找中院领导,他们一直说等一等研究一下回复我;2021年3月9日,中院副院长当着县法院院长的面交办:由县法院邓庭长与执行局长负责执行。但直到2022年10月都没有(我多次找)动作。我就给中院常务副院长打电话,并说明了情况,他叫我写执行监督申请书,2022年7月26日交给中院执行局;2022年11月18日,通江执行局长找我说:中院不出裁定纠正,我没法办。后又多次电话找中院执行局,说叫我再寄一份给他们。2022年11月21日寄后无果;2022年12月13日,我亲自到市中院找领导,有领导说不行你就直接寄一份给杜某,他现在是常务副院长。我于2022年12月16日寄给了中院副院长后,他又签回了通江法院,至今无说法。
为此,我于2023年7月26日再次送了《执行监督申请书》。当时立案庭立了案,交审监庭办理,可他们说现在最高法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在实行了,叫我向省高院申请。我于2023年8月29日写给省高院的执行监督申诉,到12月18日去问,到现在没有任何说法。叫我再送一份材料去,又于2023年12月21日再送了一份执行监督申诉书到省高院,于2024年元月30日去问,高院却告诉我说元月22日就签到了巴中市中院并叫我找巴中市中院。
2024年元月31日,我找到巴中市中院。中院何领导给通江法院打了电话,并叫我去通江法院算帐执行就行。可通江法院执行局局长说,必须要中院出裁定撤销两个裁定才有法做。现在是省高院所签给市中院的所有材料,中院领导说没看到,以前是中院和县院互相踢皮球。为此,现在市中院和省高院踢皮球。
2月28日,我给院长的预约申请领导转给了市中院执行局。通过我多次电话联系,于4月2日最终见着了何局长和张处长。何局长的意见是,法律文书对错不研究。两条路:一是省高院去解决;二是走司法救助解决(1.5万元)。
期盼上级领导予以关注,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对本案督促“执行监督”,依法撤销通江县法院(2018)川1921执异裁定及巴中市中院(2019)川19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请求依法作出重审裁定或督促依法执行被申诉人郑某吉(住址通江县春在镇苟家扁村)和申诉人的借款(2001)通江民初字第148号法律文书的效力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清账20多年无结论,使我蒙受不白之冤。1998年底,原新建乡党委行文,免去我社长职务(当时担任支部副书记)。1998年7月15日开始,原新建乡农经站对我所经手的账务进行了长达一年的清理。在清理过程中,没有出具任何账务结论时,乡农经站站长向某升向上汇报假材料。
1999年7月15日,当时的麻石区领导李某某、区农经站王某荣等人又从我处提走我经手的(1998年以前)所有帐据、账册(1998的账务是封存)进行了一年的清理,直到2000年3月22日晚,没有作出任何账务结论的情况下,当地经侦在新建乡将区农经站封存我所经手的账务账册全部提走,没有通过原业务人员办理移交(另在我本人处拿走票据,有37笔应报账的2.6万元支出记录)。在没有任何账务结论的情况下,多次向我索要5000元私了。
无奈之下,我于2000年4月11日,给赵某某交现金2000元。当时我要求给我出收据,回答说“以后你没有问题就退你钱”。 为了索取最后3000元钱,2000年8月7日,在新建乡政府办公室,我再次受到不公正对待。对我账务清理后任何机关或机构不作出账务结论,也不退还我帐据。
2005年3月28日,时任县领导刘书记亲自找到我说:“你不要到处找啦,星期三到信访局来,我亲自给你解决,行了吧。”3月30日,县领导在信访局接待了我,并召开联席会。
2005年4月2日(星期六),县领导一行人员来到新建乡政府,上午了解整个案件过程,下午叫县农业局等部门与新建乡政府的同志与我一起清点原始账务票据。清点过程中,整个账务票据一张原件都没有,其中发现票据发票总数差107张,1998年的一包账务资料也被私自打开,致使整个账务票据面目全非,使我无法接收。
当时县领导在乡政府联席会上强调:“由乡长陈某平负责,副乡长谷某松、县农经站站长向某平等人组成一个专案组,15天内完成此案,帐据不全先不看。首先调查原新委发(1998)23号文件的8笔账3.2万元是否属实;其次没有拿进帐的认账(水、电、路、政府、上交等贷款查实认账);最后我们共同来拍板,其他组织问题(党籍)只要账没有问题,一并解决。”
当年9月,新建乡与春在乡合并时没有解决。乡合并后,此案移交到春在乡,乡政府一拖再拖,县信访局安排了包点副县级领导张某君接待。他说:“刘书记都解决不了,我怎么解决得了呢?你还是找刘书记。”2005年10月12日,刘书记在县委办公室召集了解决此案人员的研讨会,并再次提出了解决办法,要求春在乡党委政府凡是新建乡并来的干部都不能参与这个案子,由你们单独组合人员,县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2005年12月22日,刘书记安排县督办和信访局派人到春在乡调研。2006年1月10日,县督办通知(2006)1号要求春在乡政府按“2005年12月22日的专题联席会议精神,按会议要求在2006年3月20日前将书面报告县信访局解决结果”。直到2006年8月27日,才收到春府发(2006)104号《关于潘某成同志财务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他们照搬了新委发(1998)23号文件。
二十多年以来,就上述问题,我多次向各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至今仍未得到公正处理,请求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对此予以关注。我的诉求,一是要求被反映人对反映人的刑侦行为作出结论,并对其清理农村账务给出结论;二是要求被反映人返还全部账务账册及帐据的原始凭证凭据,若有遗失按票面金额予以赔偿;三是要求返还非法索取的2000元现金及利息;四是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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